《湖北省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解读
省委、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省直机关干部职工住房保障工作。经省委、省政府批准,2010年3月省机关事务局印发了《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(鄂管规〔2010〕3号),2014年8月省机关事务局印发了《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》(鄂管发〔2014〕70号)。十年来,公务员周转住房配租2000余人次,有效解决了机关公务员阶段性住房需求,为省直机关公务员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坚实保障,受到广泛好评。
新形势下,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保障受到政策、需求、资源、市场等因素影响,逐渐面临住房概念不清晰、保障范围有局限、资源利用不充分、使用成本不合理等问题。鉴于此情况,结合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”主题教育期间省委“主题教育制度建设”工作要求,在前期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,我们起草了《湖北省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一、起草过程
《办法》有关内容自2010年开始着手研究并实践。2019年,第一批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”主题教育期间,省机关事务局通过4场座谈会,征求了40家省直单位的意见建议,酝酿形成了《办法》调研提纲;随后,组织调研组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、湖南、广西等地实地调研,向江苏、河南、云南、四川等地电话调研。在认真研究吸收上述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,形成了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,面向省委办公厅等7家省直单位征求意见后,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,并报省政府审批同意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办法》共十三条,主要对省直机关公有租赁住房(以下简称省直公租房)的目的和依据、基本概念、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、房源筹集和经费保障、申请条件和程序、装修配备、租金费用、退出机制、纪律监督等事项进行了规定。
一、目的和依据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,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、多渠道保障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。省直机关干部职工的阶段性住房需求,前期实践中经验较成熟,省机关事务局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,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直机关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机制,结合实际制定了《办法》。
二、基本概念。《办法》明确省直公租房是公有住房,以保障工作为主,设定居住期限为在职期间;强调居住对象为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”,对之前周转住房的使用对象“省直机关公务员”进行了优化;考虑到干部职工的收入条件,同时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地的做法,设定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租赁。
三、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。《办法》明确了省直公租房遵循统一政策、定向保障、方便工作、有偿居住的原则,实行集中统一管理;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直公租房的政策研究制定、房源筹集、配租、日常管理、维护维修等工作。
四、房源筹集和经费保障。《办法》明确省直公租房主要从集中统建住房和存量公有住房中筹集。房源筹集和装修属于一次性投入,由省政府审批明确经费渠道;房屋租金收缴后上交国库,管理部门将日常管理、维护维修等经费需求列入部门预算,由财政部门审核保障,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五、申请条件和程序。《办法》在申请条件上强调申请对象必须在职在编,规定申请人家庭在武汉市主城区内未购买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,体现了“定向保障和方便工作”原则。同时规定,在集中申报省直公租房时,按年度内申请人的职务职级、任职时间、进省直单位时间的先后排序,使排序规则更加公平合理。
六、装修配备。《办法》规定,集中统建的省直公租房进行基础装修和配置,回收旧房一般不进行装修和配置。主要考虑回收旧房都是老旧小区的砖混结构住房,零星分布在武汉三镇,被征收或用于配售的可能性较大,不宜过多投入,且回收旧房之前已有基础装修,仅需适当修整满足基本居住条件。
七、租金和费用。《办法》对省直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进行了规定,租期短则优惠力度大,租期长则接近市场价,既推动资源良性配置,增强保障能力,又充分考虑社会效果,体现公平合理。
八、腾退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了腾退情形和时限要求,严格执行腾退机制,是促进公租房良性配置的有力保障,也是规范管理的必要要求。
九、监督管理和纪律要求。目前,省机关事务局委托省直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;各单位作为人员的主管单位,有义务积极配合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。《办法》还对常见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,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。
十、自管房办法。《办法》考虑到省直单位实际,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,规范单位自管房的管理和使用,提出可供省直单位参照执行。